来源:黄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治理委员会 时间:2019-10-2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企业国有资产权益,控制经营投资危害,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步伐(试行)》(国资委令37号)、《黄石市容错免责减责激励干部做事创业实施步伐(试行)》等执规律则和文件要求,制定本步伐。
第二条 本步伐适用于市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及其各级全资、控股子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 企业经营治理有关人员违反有关划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爆发、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结果的,经调考核实和责任认定,应当追究责任。
前款所称划定,包括国家执规律则、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治理划定等。前款所称未履行职责,是指未在划按期限内或正当合理期限内行使职权、担卖力任,一般包括不作为、拒绝履行职责、拖延履行职责等;未正确履行职责,是指未按划定以及岗位职责要求,不适当或不完全行使职权、担卖力任,一般包括未按程序行使职权、逾越职权、滥用职权等。
第四条 企业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事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违规必究。以国家执规律则为准绳,严格执行企业内部治理划定,对违反划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结果的国有企业经营治理有关人员,严格界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严肃追究问责,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二)分级组织、分类处理。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国有企业凭据国有资产分级治理要求和干部治理权限,划分组织开展责任追究事情。对违纪违法行为,严格依纪依法处理。
(三)客观公正、责罚适当。贯彻落实“三个区离开来”重要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调考核实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及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既考虑量的标准也考虑质的差别,认定相关人员责任,掩护企业经营治理有关人员做事创业的积极性,建立纠错容错机制,客观公正地处理相关责任人。
(四)惩教结合、纠建并举。在严肃追究违规经营投资责任的同时,增强案例总结和警示教育,不绝完善规章制度,实时梗塞经营治理漏洞,建立问责长效机制,提高国有企业经营治理水平,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章 责任追究规模
第五条 企业在集团管控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结果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所属子企业爆发重大违纪违法问题,造成重大资产损失,影响其连续经营能力或造成严重不良结果;
2、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集团爆发较大资产损失,对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爆发重大影响;
3、对集团重大危害隐患、内控缺陷等问题失察,或虽发明但没有实时报告、处理,造成重大危害等。
第六条 企业在购销治理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结果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未凭据划定订立、履行条约,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条约标的价格明显不公允;
2、交易行为虚假或违规开展“空转”贸易;
3、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
4、未凭据划定进行招标或未执行招标结果;
5、违反划定提供赊销信用、资质、担保(含典质、质押等)或预付款项,利用业务预付或物资交易等方法变相融资或投资;
6、违规开展商品期货、期权等衍生业务;
7、未按划定对应收款项实时进行对账、催收、追索或接纳有效保全步伐等。
第七条 企业在资产保管、维护、租赁或承包经营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结果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对衡宇建筑物、机械设备、运输设备、原质料、在制品、产制品等实物资产保管不当、维护不善,导致非正常毁损、报废或者丧失、被盗等而造成资产损失的;
2、在企业资产租赁或者承包经营中,以不对理低价出租或者发包的。
第八条 企业在工程承包建设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结果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未按划定对条约标的进行视察论证或危害剖析。
2、未按划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或未经授权和逾越授权投标。
3、违反划定,无合理商业理由以低于本钱的报价中标。
4、未按划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擅自签订或变换条约。
5、未按划定程序对条约约定进行严格审查,保存重大疏漏。
6、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效劳未按划定招标或规避招标。
7、违反划定转包、分包等。
8、违反条约约定超计价、超进度付款。
第九条 企业在转让产权、上市公司股权和资产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结果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未按划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或逾越授权规模转让;
2、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违反相关划定;
3、组织提供和披露虚假信息,利用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财务审计、资产评估鉴证结果;
4、未按相关划定执行回避制度,造成资产损失;
5、违反相关划定和果真公正交易原则,低价转让企业产权、上市公司股权和资产等;
6、未按划定进场交易。
第十条 企业在牢固资产投资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结果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未按划定进行可行性研究或危害剖析;
2、项目概算未经严格审查,严重偏离实际;
3、未按划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擅自投资,造成资产损失;
4、购建项目未按划定招标,干预或利用招标;
5、外部情况爆发重大变革,未按划定实时调解投资计划并接纳止损步伐;
6、擅自变换工程设计、建设内容;
7、项目治理杂乱,致使建设严重拖期、本钱明显高于同类项目等;
8、违反划定开展列入负面清单的投资项目。
第十一条 企业在投资并购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结果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投资并购未按划定开展尽职视察,或尽职视察未进行危害剖析等,保存重大疏漏;
2、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或估值违反相关划定,或投资并购历程中授意、指使中介机构或有关单位出具虚假报告;
3、未按划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决策未充分考虑重大危害因素,未制定危害防备预案;
4、违规以种种形式为其他合资相助方提供垫资,或通过高溢价并购等手段向关联方输送利益;
5、投资条约、协议及标的企业公司章程中国有权益掩护条款缺失,对标的企业治理失控;
6、投资参股后未行使股东权利,爆发重大变革未实时接纳止损步伐;
7、违反条约约定提前支付并购价款等;
8、违反划定向企业高管及其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所有或者控制的经济组织投资或者与其配合出资设立经济组织。
9、违反划定开展列入负面清单的投资项目。
第十二条 企业在改组改制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结果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未按划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
2、未按划定组织开展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故意转移、隐匿国有资产或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信息,利用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清产核资、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鉴证结果;
3、将国有资产以明显不公允低价折股、出售或无偿分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4、在生长混淆所有制经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等改组改制历程中变相套取、私分国有股权;
5、未按划定收取国有资产转让价款;
6、改制后的公司章程等执法文件中保存有损国有权益条款。
第十三条 企业在资金治理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结果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违反决策和审批程序或逾越权限批准资金支出;
2、设立“小金库”;
3、违规集资、刊行股票(债券)、捐赠、担保、委托理财、拆借资金或开立信用证、治理银行票据;
4、虚列支出套取资金;
5、违规以个人名义留存资金、收支结算、开立银行账户;
6、违规超发、滥发职工薪酬福利;
7、因财务内控缺失,爆发侵占、偷取、欺诈等。
第十四条 企业在危害治理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结果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内控及危害治理制度缺失,内控流程保存重大缺陷或内部控制执行不力;
2、对经营投资重大危害未能实时剖析、识别、评估、预警和应对;
3、对企业规章制度、经济条约和重要决策的执法审核不到位;
4、太过欠债危及企业连续经营,恶意逃废金融债务;
5、瞒报、漏报重大危害及危害损失事件,指使体例虚假财务报告,企颐魅账实严重不符等。
第十五条 企业保存其他违反国家执规律则、其他规范性文件和企业内部治理划定情形,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结果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章 资产损失认定
第十六条 资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与相关人员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损失金额及影响。间接损失是由相关人员行为引发或导致的,除直接损失外、能够确认计量的其他损失金额及影响。相关经营投资虽尚未形成事实损失,经中介机构评估在可预见未来将爆发的损失,可以认定为或有资产损失。
第十七条 能够证明经营投资资产损失真实情况的种种事实,均可作为损失认定依据。主要包括:
1、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作出的与资产损失相关的判决、裁定、行政(处分)决定、审计报告等;
2、审计、评估、执法、税务和专业技术鉴定等经济鉴证中介机构依法出具的与资产损失相关的鉴证意见或者证明等;
3、企业董事会审议通过的经营投资预报损失,企业内部审计确认的资产损失,企业资产损失的会计纪录、内部证明质料或者内部鉴定意见书等;
4、可以认定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证明质料。
第十八条 经营投资资产损失品级的划分,以损失资产价值对爆发损失企业的影响水平为主要依据,确定为一般资产损失、较大资产损失和重大资产损失:
1、资产总额亿元(含)以上企业:单笔国有资产损失金额在300万元以下的,属于一般资产损失;单笔国有资产损失金额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1000万元以下的,属于较大资产损失;单笔国有资产损失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属于重大资产损失。
2、资产总额亿元以下企业:国有资产损失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下或者企业资产总额3%(含)以下,属于一般资产损失;国有资产损失金额在100万元至500 万元(含)或者企业资产总额3%至8%(含),属于较大资产损失;国有资产损失金额在500万元以上或者企业资产总额8%以上,属于重大资产损失。
涉及违纪违法和犯法行为查处的损失标准,遵照相关党规党纪和执规律则的划定执行。
第十九条 单笔资产损失价值预计在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应当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资产损失事项进行专项鉴定。未在会计账簿纪录或者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资产,应当凭据市价、重置价值等公允价值认定资产损失金额。
第四章 资产损失责任划分
第二十条 企业经营治理有关人员任职期间违反划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结果的,应当追究其相应责任;已调任其他岗位或退休的,应当纳入责任追究规模,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经营投资责任凭据事情职责划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一)直接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事情职责规模内,违反划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结果起决定性直接作用时应当担负的责任。
企业卖力人保存以下情形的,应当担负直接责任:
1、自己或与他人配合违反国家执规律则和企业内部治理划定;
2、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容隐下属人员违反国家执规律则和企业内部治理划定;
3、未经民主决策、相关集会讨论或文件传签、报审等划定程序,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结果;
4、主持相关集会讨论或以文件传签等其他方法研究时,在大都人差别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结果;
5、将按有关执规律则制度应作为第一责任人(总卖力)的事项、签订的有关目标责任事项或应当履行的其他重要职责,授权(委托)其他领导干部决策且决策不当或决策失误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结果;
6、其他失职、渎职和应当担负直接责任的行为。
(二)主管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直接主管(分担)事情职责规模内,违反划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不良结果应当担负的责任。
(三)领导责任是指主要卖力人在其事情职责规模内,违反划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不良结果应当担负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保存重大缺陷,造成较大资产损失或者重大资产损失的,企业主要卖力人和分担内部控制事情卖力人担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二条 企业爆发经营投资资产损失,隐瞒不报或者少报的,除按本步伐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外,企业主要卖力人和分担财务事情卖力人担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三条 企业爆发经营投资资产损失,未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或者将单项资产损失进行剖析、人为降低损失品级的,除凭据本步伐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外,企业主要卖力人担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四条 企业所属全资、控股各级企业爆发重大资产损失,或者3年内爆发2次以上重大资产损失的,除凭据本步伐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外,上一级企业的主要卖力人和分担卖力人担负领导责任。
第五章 责任追究处理
第二十五条 凭据资产损失水平、问题性质等,对相关责任人接纳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移送司法机关等方法处理。
1、组织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事情岗位、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告退、免职等。
2、扣减薪酬?奂鹾妥匪骷ㄐ晷交蛉纹诩だ杖,终止或收回中恒久激励收益,取消加入中恒久激励资格等。
3、禁入限制。五年内直至终身不得担当国有企业董事、监事、高级治理人员。
4、纪律处分。由相应的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查处。
5、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依据国家有关执法划定,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以上处理方法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二十六条 凭据企业经营投资资产损失情况,对相关责任人给予以下处理:
1、爆发一般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等处理,可以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50%以下的绩效年薪。
2、爆发较大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事情岗位、降职等处理,同时凭据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责任认定年度50%-100%的绩效薪金、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50%-100%的任期激励收入,终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恒久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及前一年度的全部中恒久激励收益、五年内不得加入企业新的中恒久激励。
对领导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事情岗位等处理,同时凭据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责任认定年度30%-70%的绩效年薪、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30%-7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恒久激励权益、三年内不得加入企业新的中恒久激励。
3、爆发重大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主管责任人给予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告退、免职和禁入限制等处理,同时凭据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10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恒久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恒久激励收益、不得加入企业新的中恒久激励。
对领导责任人给予调离事情岗位、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告退、免职和禁入限制等处理,同时凭据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责任认定年度70%-100%的绩效年薪、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70%-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恒久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恒久激励收益、五年内不得加入企业新的中恒久激励。
第二十七条 对担负集体责任的企业有关经营决策机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对造成资产损失金额巨大且危及企业生存生长的,或造成其他特别严重不良结果的,凭据划定程序予以改组。
第二十八条 责任认定年度是指责任追究处理年度。有关责任人在责任追究处理年度无任职或任职不满全年的,凭据最近一个完整任职年度执行;若无完整任职年度的,参照处理前实际任职月度(不凌驾12个月)执行。
第二十九条 对同一事件、同一责任人的薪酬扣减和追索,凭据党纪处分、政务处分、责任追究等扣减薪酬处理的最高标准执行,但不对并使用。
第三十条 相关责任人受到诫勉处理的,6个月内不得提拔、重用;受到调离事情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责令告退、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当高于原任职务层级的职务;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凭据影响期长的划定执行;组成犯法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当国有企业领导职务。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资产损失相关责任人从重处分:
1、资产损失频繁爆发、金额巨大、结果严重、影响卑劣的;
2、未实时接纳步伐或步伐不力导致资产损失扩大的;
3、瞒报、谎报资产损失的;
4、滋扰、抵制资产损失责任追究事情的;
5、强迫、唆使他人违法违纪造成资产损失的;
6、伪造、扑灭、隐匿证据,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质料的。
第三十二条 对企业经营治理有关人员在企业革新生长中所泛起的失误,不属于有令不可、有禁不止、不当谋利、主观故意、专断专行等的,凭据有关划定和程序予以容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违规经营投资相关责任人从轻或减轻处理:
(一)情节轻微的;
(二)以增进企业革新生长稳定、先行先试或履行企业经济责任、政治责任、社会责任为目标,且个人没有谋取私利的;
(三)党和国家目标政策、党章党规党纪、国家执规律则、地方性规则和规章等没有明确限制或禁止的;
(四)处理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下,个人或少数人决策,事后实时履行报告程序并获得追认,且不保存故意或重大过失的;
(五)实时接纳有效步伐减少、挽回资产损失并消除不良影响的;
(六)主动反应资产损失情况,积极配合责任追究事情的,或主动检举其他造成资产损失相关人员,查证属实的;
(七)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理的。
第三十三条 关于违规经营投资有关责任人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诫勉处理,可是具有本步伐第三十二条划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免除处理。
第三十四条 对违规经营投资有关责任人减轻或免除处理,须由作来由置决定的上一级企业或国资委批准。
第三十五条 相关责任人已调任、离职或退休的,应当凭据本步伐给予相应处理。
第三十六条 相关责任人在责任认定年度已不在本企业领取绩效年薪的,按离职前一年度全部绩效年薪及前三年任期激励收入总和盘算,参照本步伐有关划定追索扣回其薪酬。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划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结果的企业董事、监事以及其他有关人员,依照国家执规律则、有关规章制度和本步伐等对其进行相应处理。
第三十八条 企业有关责任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除按有关划定给予纪律处特别,涉嫌犯法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责任追究事情职责和程序
第三十九条 企业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事情原则上由国资委和企业凭据出资关系和干部治理权限组织开展。一般资产损失由本企业依据相关划定自行开展责任追究事情,国资委认为有须要的,可直接组织开展;抵达较大或重大资产损失标准的,由国资委开展责任追究事情;多次爆发重大资产损失或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影响、资产损失金额特别巨大且危及企业生存生长的,直接由国资委开展责任追究事情。
第四十条 国资委指定一个职能部分作为专门责任追究机构,统一受理资产损失情况的报告、反应或交办,包括:
1、企业主动报告的;
2、国有资产监督治理事情中发明的;
3、审计、巡视、纪检监察以及其他有关部分移交的;
4、上级机关交办的;
5、其他有关违规经营投资的问题和线索。
责任追究机构对受理的违规经营投资问题和线索,及相关证据、质料进行须要的开端核实事情。
第四十一条 凭据开端核实情况,对确有违规违纪违法事实的,凭据划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分类处理。
第四十二条 分类处理的主要事情内容包括:
(一)属于国资委责任追究职责规模的,由国资委专门责任追究机构组织实施核查事情;
(二)属于企业责任追究职责规模的,移交和催促相关企业进行责任追究;
(三)涉及市管干部的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报经市纪委监委同意后,按要求开展有关核查事情;
(四)属于其他有关部分责任追究职责规模的,移送有关部分;
(五)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的问题和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构;
(六)涉嫌犯法的问题和线索,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
第四十三条 国资委对违规经营投资事项实时组织开展核查事情,核实责任追究情形,确定资产损失水平,查清资产损失原因,认定相关人员责任等。
第四十四条 国资委凭据核查事情结果,凭据干部治理权限和相关程序对相关责任人追究处理,形成处理决定,送达有关企业及被处理人,并对有关企业提出整改要求。
第四十五条 被处理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凭据有关程序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供相关证明质料。申诉期间不绝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企业应凭据本步伐制定具体实施步伐报国资委备案。各县(市)区国资监管机构可以参照本步伐,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外地区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相关制度划定。
第四十七条 国有参股企业责任追究事情,可参照本步伐对委派到参股企业的人员,向国有参股企业股东会提请开展责任追究事情。
第四十八条 对爆发宁静生产、情况污染责任事故和不稳定事件的,凭据国家有关划定另行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步伐由市政府国资委卖力解释。
第五十条 本步伐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资产总额亿元(含)以上企业资产损失金额划分标准
(单位:万元人民币)
资产损失层次 | 一般资产损失 | 较大资产损失 | 重大资产损失 |
资产损失金额 | 单笔300万以下 | 单笔300万(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 | 单笔1000万元(含)以上 |
附件2
资产总额亿元以下企业资产损失金额划分标准
(单位:万元人民币)
资产损失层次 | 一般资产损失 | 较大资产损失 | 重大资产损失 |
资产损失金额 | 100万(含)以下或者企业资产总额3%(含)以下 | 100万—500万(含)或者企业资产总额3%—8% (含) | 500万以上或者企业资产总额8%以上 |
注:
一、企业及子企业资产损失额度为经审计确认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损失总和。同一责任人在年度内造成的损失为累计总和;
二、企业资产总额是指企业爆发资产损失责任认定年度的上年度本企业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年末资产总额,当年度建立的企业的资产总额是指本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的年末资产总额;
三、每一层次资产损失额度的绝对值与百分比值适用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经核算,百分比损失数值大于绝对值的则适用绝对值标准;百分比损失数值小于绝对值的则适用百分比值标准)。